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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参保甲流患者医疗费报销标准

2009-09-15 中国医药投资网
 
中投顾问提示:昨( 14 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下发甲型 H1N1 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通知规定,从 2009 年 9 月 16 日起,甲型 H1N1 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 ≥ 37.5 ℃ )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 H1N1 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 9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 80 %,二级医院 65 %,三级医院 50 %。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费 50 元/年。

    昨( 14 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下发甲型 H1N1 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通知规定,从 2009 年 9 月 16 日起,甲型 H1N1 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 ≥ 37.5 ℃ )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 H1N1 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具体报销标准是什么呢?成都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称,目前成都市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缴费不同,其报销标准也不同。

    城镇职工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 30 元 / 日,二级医院 20 元 / 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5 元 / 日;无菌隔离住院床位三级甲等医院 60 元 / 日,三级乙等医院 50 元 / 日,二级甲等医院 40 元 / 日,二级乙等医院 30 元 / 日,一级医院 27 元 / 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 24 元 / 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 90 %,一级医院 92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5 %。此基础上,年满 50 周岁的增加 2 %,年满 60 周岁的增加 4 %,年满 70 周岁的增加 6 %,年满 80 周岁的增加 8 %,年满 90 周岁的增加 10 %。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 100 %。

    城乡居民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除学生儿童外)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报销为:

    按第一档缴费 100 元每年缴费)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 6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 60 %,二级医院 55 %,三级医院 35 %;

    按第二档缴费 200 元每年缴费)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 9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 80 %,二级医院 65 %,三级医院 50 %;

    按第三档缴费 300 元每年缴费)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 9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 80 %,三级医院 65 %;

    城乡居民参保每年门诊费为 16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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